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依法行政
关于印发《称多县城区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办法》的通知
det 365.com:http://www.bfjr360.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7/9/30 17:15:28    

CDFS1220170001

 

 

 

 

称国土资〔201780           签发:尕吾

 

 

 

 

关于印发《称多县城区国有土地登记确权

办法》的通知

 

称多县城区住户及相关企业:

 

我局制定的《称多县城区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办法》规范性文件,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广泛周知。

 

附:《称多县城区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办法》

                                

 

 2017930  


 

称多县城区

国有土地登记确权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称多县城区不动产登记,维护国有土地安全和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6年修正)》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称多县灾后重建前由称多县人民政府和国土、建设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不动产权利证书,由称多县国土资源局统一收回存档,并在省级报刊刊登告示废止原权利证书,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条 本次土地、房产确权登记发证均按二调和2016年和2017年测绘(以下简称“测绘”)时核定的产权人、土地使用面积为依据进行登记发证。

第三条 对权属来源不明确、权源资料不齐全、存在争议的建设用地或住宅用地先调查测绘和记录,待处理后再登记发证;土地房产权属存在争议的,在争议调处之前不予登记发证。

第四条 对县城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区内的住宅用地,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的,首次登记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房产权利性质为个人私有;土地用途为商铺用地的,首次登记房产权利性质为个人私有,用地使用期限为40年;不动产使用期限均按2016927日起核定计算。

第五条 灾后重建后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不动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均按照土地、房产、税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后,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六条 对规划内的公路、广场及绿化等公共设施用地,统一确权为称多县储备中心,作为政府的储备用地,不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对规划内的空闲地、剩余土地,土地权属核定为国有土地的,本次登记作为政府的储备土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河道堤防内和地质灾害治理区的土地属国有土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

  第七条 对规划区内的住宅用地,在其宗地进行调查登记时,实际占地面积大于测绘面积的,考虑测绘面积与实际落位面积之间因受地形地貌及技术测绘误差、设备误差等原因,住宅实际占地面积与规划许可面积的合理误差上线为5%(含),实际占地面积在合理误差允许范围内的,均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实际占地面积超出合理误差允许范围的,超出测绘面积部分若符合规划且四至邻里无争议纠纷的,按照称多县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标准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不符合测绘或四至邻里有争议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68条等规定进行依法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对超出规划面积或在规划外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确权登记。是否超出规划面积或建筑是否属于违法的标准分别为:(一)县住建局根据县城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红线和相关标准出具的证明材料;(二)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卫星遥感图及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改变土地用途的、或已抵押的不予登记。对灾后重建前的各类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以测绘登记的更名为准。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及寺院用地按社会团体(即寺院)登记,根据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按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第十条  土地级别范围、称多县城区基准地价表、享受地方惠民政策条件、县城区住宅户土地确权登记时惠民政策费用情况及县城区企业(商服、工业)用地收费标准。

(一)土地级别范围;

称多县城区土地级别边界位置一览表

级别

 

  

1

周均路东侧-滨河路南侧-县政协家属院以南-县藏医院以南-通达路以西-上庄村委员会以南-巴扎南路北侧

1

查拉东路西侧-吉曲路北侧-吉曲河东侧-吾海路南侧

2

称文镇政府西侧-拉贡路北侧-文化路、称多县民族寄宿制学校西侧

1

Ⅰ、Ⅱ级地边界至定级范围线区域

(二)基准地价表;

称多县城区基准地价表

土 地 级 别

商服用地

/平方米

260

214

157

万元/

17.33

14.27

10.47

住宅用地

/平方米

165

135

101

万元/

11

9

6.73

工业用地

/平方米

122

87

63

万元/

8.13

5.80

4.20

(三)享受惠民政策条件

1.房屋产权人须在县住建局出具产权合法证明(凡不符合城规的建筑如违规占用道路、公共用地等县住建局均不予出具证明);

2.按照以人为本、国家适当帮扶的灾后重建政策,决定为称多县城区住宅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予以适当优惠和照顾。

(四)土地确权登记时县城区住宅户惠民政策费用如下:

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程序和登记费用收取标准:①房屋产权人须在县住建局出具产权合法证明(凡不符合城规的建筑如违规占用道路、公共用地等县住建局均不予出具证明)②为了照顾我县的灾后重建户,按照以人为本、国家适当帮扶的灾后重建政策,决定为我县重建户办理新的《土地产权登记证》时予以适当优惠和照顾。县城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具体以测绘数据为准。

1.持有《称多县人民政府宅基地使用证》(即小红本)的住宅户,居民土地使用面积在333.3平方米以内的收取登记费用80/件和房屋测绘费1/平方米,凡超出333.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基准地价的7%收取土地出让金以及登记费、测绘费;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住宅户,居民土地使用面积在333.3平方米以内的收取登记费用80/件和房屋测绘费1/平方米,凡超出333.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基准地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以及登记费、测绘费;

3.均未办理土地产权证书的住宅户,居民土地使用面积在333.3平方米以内的收取登记费用80/件和房屋测绘费1/平方米,凡超出333.3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基准地价的10%收取土地出让金以及登记费、测绘费。

农村居民办理《土地产权登记证》时,考虑到牲畜圈养需要,每户可办理土地产权证的面积标准为1亩,收取登记费80元,超出部分不予办理。

(五)县城区企业(商服、工业)用地收费标准。

企业用地均按照称多县基准地价收取费用,新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须在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方可颁发,登记费用为550/件和房屋测绘费1/平方米。

称多县城区住宅户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土地面积定限为333.33平方米,按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6年修正)》第五章第五十四条,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农(牧)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为:第二项,其他地区,水地不得超过二百五十平方米,旱地不得超过三百平方米;非耕地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此次住宅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不动产登记标准为每件550元,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收费。

第十一条 此次不动产权登记办理时间为2017821日开始至2019820日止,逾期后所有前来登记的(包括产权买卖、交换、赠与、继承、转让、分割、合并)均按照称多县土地基准地价收取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发布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