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多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
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青海省《关于印发<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玉树州《关于印发<玉树州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好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加快解决我县饮用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四个扎扎实实”特别是“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落实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中主体责任,以专项行动为契机,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
二、总体工作目标
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为目标,以着力解决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规范化建设不达标、环境风险隐患较大、违法问题多见等突出问题为重点。认真梳理当前我县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差距和不足,严肃查处影响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补齐短板,全面完成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任务。到2018年底前,完成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
(一)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部署,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专项排查“回头看”,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工作。
(二)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要求的“一源一档”管理档案。
(三)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监管,确保饮水安全。
三、重点整治任务
近年来,我县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仍存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违规建设项目等问题,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规定,要全面完成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实现“保”的目标。具体任务为:
(一)划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否明确饮用水水源地边界。尚未划清保护区界限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清界限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州各市县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旅游餐饮、加气站、驾校、采砂场及居民、公路等违法问题。要限期清理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做到全面整治到位。
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四、工作步骤
按照省、州部署和要求,我县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专项排查“回头看”阶段。在已梳理环境问题清单的基础上再次对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开展一次“回头看”,对县级城市水源地环境再次进行全面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规范化建设达标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并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排查问题与整改清单,2018年5月10日前,在政府门户网和媒体进行公示(见附表1)。同时,结合我县实际,积极向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申请调整水源地保护区,尽早开展新的备用水源地规划划定和申报工作。
(二)实施清理整治阶段。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治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治要求如期完成各项任务。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见附表2)。
(三)核查销号及总结阶段。各职能部门要建立问题清单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各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告,2018年11月底前,向州政府、州环保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牵头责任单位,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全面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做好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排查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落实整改措施。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整治方案及完成时限要求,细化整治措施,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整治工作。未划清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问题整治的监督检查,对整治任务逐一跟踪落实,严格实行“核查销号”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年内环保部会同水利部要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地方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健全长效机制。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键全饮用水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治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1.称多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专项问题排查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
2.称多县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