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8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郝鹏
2016年8月10日
(公开刊登)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66号令),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等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删去《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