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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det 365.com:http://www.bfjr360.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5/8/13 0:00:0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5]14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8月7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重大意义

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现实体现,是净化安全生产环境的重要手段,是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办法,是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抓手。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增强执法效能,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有利于化解执法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依法治省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

二、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体系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依据正确、证据确凿,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好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准确运用法律条款项目,规范使用行政执法裁量权,坚持惩戒与教育、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加快制订完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2015年底,完成《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修订论证工作,列入2016年省政府立法规章计划的立法提交项目。将《青海省安全生产条例》列入2016年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起草调研项目,争取列入2017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提交项目。同时,积极推进青海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并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

(三)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积极推动制定我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地方性技术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完善安全监管责任制。依法加快建立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认真贯彻《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青发〔2014〕1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青政〔2014〕51号)和《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青安委〔2014〕11号)精神,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加快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现省、市、县、乡、村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级五覆盖”。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科学划分各级安监部门执法管辖范围,明确属地执法职责,避免执法叠加或执法缺位。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形成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五)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督促企业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切实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中央(外省)驻青企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所有企业要按照管理层级,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对企业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实行安全培训纪实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积极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文化建设水平,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建立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预控管理能力。

(六)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要将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情况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考核机制,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在考核年度内,因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本地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发生较大以上事故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律实行一票否决。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行业领域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

(七)完善事故查处机制。要完善事故查处逐级挂牌督办制度,按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查处的一般和较大事故,分别由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上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负责查处事故的同级人民政府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向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四、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制

(八)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工作协调,制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制度,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果。

(九)实施重点监管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名单,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事故和隐患举报制度,突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

(十)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实现同步协调发展。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各类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入驻企业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在各行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活动,采取政策扶持、奖励激励、典型示范等措施,全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岗位安全知识、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制度,全面推行教考分离。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依法倒查安全培训制度落实情况。综合运用日常检查、综合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重点打击矿山企业超层越界、无证开采,危险货物非法运输,建筑施工企业无资质施工,运输企业非法载客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继续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试点和扩大推广范围,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自改与政府监督检查并网衔接,并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实现分级分类、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十一)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化预防控制措施。改进监督检查方式,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推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

(十二)运用市场机制加强安全监管。探索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高危行—7—业和重点领域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转换关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鼓励专家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专家诊断,提高监管水平。培育扶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十三)加快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加强地区间、行业间安全生产状况动态分析,完善预警预测研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整合现有技术资源,加快建设集执法信息管理、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过程控制、执法统计分析、执法能力保障为一体的执法信息系统。

(十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记录和公示系统,将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记录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各地区要于2016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五、严格规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行为

(十五)建立权责清单。按照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与透明、高效、便民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取消或下放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制定权力清单和工作流程图,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并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切实做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不缺位、不越位。

(十六)强化执法计划导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统筹兼颐、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提高效能的原则,科学编制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执法计划,严格履行计划的批准和备案,切实做好计划的上下衔接,避免执法计划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根据执法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

(十七)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依法明确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规范执法程序和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应当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留痕”。

(十八)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特邀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建立完善微博、微信和政府网站举报—9—平台,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环境,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九)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到2016年底,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力量。已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构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提高装备水平,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乡镇及各类产业园区安全监管工作。

(二十)加强监管执法保障建设。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建设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落实工伤预防投入。省政府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纳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明确和保障执法用车;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纳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保障执法用车。将安全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所有安全监管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改善调查取证等执法装备,保障基层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满足工作需要。

(二十一)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全法治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坚持持证上岗,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业务知识培训,打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认真开展政风行风建设,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勤政各项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风评议,树立廉洁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本意见自2015年9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9月5日。